
转发《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修正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6-06-30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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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区内各企业:
现将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正案)的通知>的通知》(莱安办发〔2016〕22号)和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正案)的通知》(鲁安发〔2016〕23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务必提高认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转发<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正案)的通知》
莱芜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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