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1200004356717LGWB/2016-00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管委会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16-06-06 23:50:23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申报2015年度年报。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年度报告的范围。根据《条例》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我区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办理年度报告的时间。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5年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3和2014年度因未报送年报而被移入异常名录的,先补报2013和2014年报,向登记机关申请移出异常名录后,再填报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方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互联网登陆莱芜市工商局网站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办理年度报告报送。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办理年度报告,也可以通过我区工商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方式办理年度报告。
四、年报公示操作方法
方法一:登录“莱芜市工商局门户网站”( http://www.lwaic.gov.cn/),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后根据页面右上角的“视频教程”,通过“企业公示信息填报”,直接报送年报或进行信息公示。
方法二:登录“山东省工商局门户网站” (http://www.sdaic.gov.cn/),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直接报送年报或进行信息公示。
如有问题,可到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登记大厅、高新区管委会大楼1407房间工商科咨询,或电话咨询8867807。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年度报告的,或者报送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莱芜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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