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1200004356717L/2020-009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组配分类: | 法规文件 |
文件编号: | 济莱高管办发〔2020〕1号 | 成文日期: | 2020-06-30 |
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印发《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鹏泉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莱芜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莱芜高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驻区单位(市直或相关区派驻莱芜高新区的部门单位)使用莱芜高新区区级预算资金采购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鹏泉街道办事处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责,依法接受区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同一预算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自行采购适用条件和流程执行《莱芜高新区自行采购操作规程(试行)》。
莱芜高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济南市财政局当年公布的《济南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项目资料实行政府采购备案制。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采购专管员制度,采购人确定一名专(兼)职在岗人员为本部门政府采购专管员,具体负责执行、协调、联络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非政府采购专管员不予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六条 成立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纪工委监工委、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政局、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成员的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采购管理委员会”),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对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采购人的主要职责:
(一)采购项目实行采购人负责制,采购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公平公正合理性负责;
(二)确定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有关工作;
(三)编制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单位)有关政府采购预算、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六)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统计和档案管理;
(七)负责对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以及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开展代理活动;
(二)协同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协助监管部门做好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三)及时报告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异常情况;
(四)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莱芜高新区财政局是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制定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计划进行备案,并编制采购项目控制价及清单,确定付款方式;
(五)督促采购人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六)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举报事宜;
(七)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八)法律、法规以及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十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均应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的,先履行部门预算追加追减程序,同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审批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不予以采购。
政府采购的审批权限与部门预算的审批权限一致。
第十一条 采购人对需要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分别填报政府采购备案表或审批表。需要财政部门出具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采购项目提前一个月报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自行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再编制审核控制价,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货物、服务与工程的采购审批表要分开填报。原则上10月底前当年采购全部完成。
(一)自行采购项目备案或审批。
(1)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采购计划备案制,采购人填报《莱芜高新区自行采购计划备案表》,经采购单位负责人签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开展自行采购工作。
(2)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填报《莱芜高新区自行采购计划审批表》,经采购单位负责人、管委会分管领导签批,由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付款方式等内容后组织开展自行采购工作。
(二)非自行采购项目审批。
非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填报《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审批表》(附件一),经采购单位负责人、管委会分管领导签批,由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控制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需要会议研究审批的采购项目,采购管理委员会集体会议研究后审批。
会议研究审批范围:
(1)新设立单位的办公、教学等用品配置;
(2)城市保洁、亮化美化、网络系统、绿化苗木、安防工程、公共服务、其他专项服务的年度采购;
(3)大型工程及相关附属设施;
(4)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上会研究审批的其他事项。
(三)涉及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特殊行业,需由各行业主管单位指定承接主体或供应商的,可申请自行采购。
(四)网上商城采购:根据济南市财政局要求,统一使用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执行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操作办法。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审批表》审批的项目计划、采购方式、项目控制价、付款方式、清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等组织实施采购。(具体操作流程执行附件五)
(一)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委托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符合自行采购情形的,采购人根据《莱芜高新区自行采购操作规程(试行) 》实施自行采购。
采购人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代理服务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代理服务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可以参照“招标代理服务费费率表(附件七),采用差额、累进、阶梯式收费标准执行。
(二)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要求,对达到需求公开条件的项目,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需求。
(三)组织实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规范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进入济南第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四)采购事项汇报。采购结束后,采购人根据评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标(评审)报告,将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采购管理委员会报告。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签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在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成交)。
(六)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
(七)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自行组织验收。专业性强、技术要求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同时邀请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验收。
验收时,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填写《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项目质量进度验收表》(附件三),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验收结论。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八)采购资料归档。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管理。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九)采购资料备案。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包括《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记录表》(附件二)、《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项目质量进度验收表》(附件三)(验收合格后报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标书等资料。
采购人应认真总结本年度政府采购工作,及时汇总填报《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台账》(附件四),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政府采购台账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资金结算。供应商根据采购合同和《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项目质量进度验收表》,开具正式发票向采购人提出付款申请。
采购人收到供应商付款申请后,按照莱芜高新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拨付相应款项。
第四章 采购监督
第十三条 采购人要依法实施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采购的,资金一律不予拨付。
第十四条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参与采购响应的供应商对采购行为有疑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供应商质疑的直接答复人,应依法依规受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针对现行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办法,切实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违法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数额大、影响面广或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doc:1.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审批表
2.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记录表
3.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项目质量进度验收表
4.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台账
5.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图
6.莱芜高新区政府采购全流程图
7.招标代理服务费费率表
上一篇:
下一篇: